“五色棒”事务发生于曹操初入仕途担任洛阳北部尉瞬息.可是这一事务的记实却不是出自陈寿《三国志》原文,而见于裴松之注引《曹瞒传》。引文如下:“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县门摆布各十余枚,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后数月,灵帝爱幸小黄门蹇硕叔父夜行,即杀之。京师敛夡,莫敢犯者。 近习宠臣咸疾之,然不能伤,于是共称荐之,故迁为顿丘令。”应该嗣魅这一段描述十分出色,而这一事务也被后人拿滥暌姑作曹操“能臣”身份的证据之一。我却认为这一事务是出于诬捏,并非史实。
首先,我们来剖析一下这段文字。其一,文中记实“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这里就发生了一个疑问,一个国家的律法都是有明文划定,各级官员审理案件都要遵照律法行事,所谓“国有定律,平易近有常刑”,用此刻话来说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犯禁即遭棒杀又出何刑律?纵使曹操初入宦海年枪铝ⅱ,也不至于会视公门为己府、更国典作私刑吧?所以这一说法有点于理不合。其二,如不美观是战乱时代廉价行事犯禁夜行处以死刑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可曹操担任洛阳北部尉瞬息虽然东汉政局已然十分动荡,却还不是战乱时代,仅仅凭“夜行”这一着缦沱又怎能将蹇硕之叔定为死刑?其三,东汉灵帝末年恰是太监当政的鼎盛时代,纵使黄门蹇硕之叔犯有十恶不赦之罪曹操敢于将其处死生怕也难以独善其身,更况且曹操此举自己就有量刑失踪当之嫌疑!若蒙一纸弹劾就算能省得一死也必然会遭到贬斥,文中却说什么“近习宠臣咸疾之,然不能伤”,自然也是说不外去。由此可见这段文字自相矛盾之处颇多,经不住推敲。
其次,曹操在其自传性文章《让县本明自志令》中有这样一段论说:“故在济南,始除残去秽,平心选举,违迕诸常侍。觉得强豪所忿,恐致家祸,故以病还。”这里有两点需要我们注重。其一是“始除残去秽”的这个“始”字,这个字说了然曹操在作济南相时才实施了一些与那时社会年夜布景不合的善政,由此可以推出曹操在其前几个职务(洛阳北部尉、顿丘令、议郎)的任上并没有什么年夜的动作,如不美观他在任洛阳北部尉时就做出了“五色棒”事务这等事,在这里也就不会用这个“始”字。其二,文中曹操所说的自己“违迕诸常侍,觉得强豪所忿”的行为不外是“除残去秽,平心选举”,关于曹操任济南相时的作为陈寿在武帝纪中记实的颇为祥尽,引文如下:“迁为济南相,国有十余县,长吏多阿附贵戚,赃污狼藉,于是奏免其八;禁断淫祀,奸宄逃窜,郡界肃然。”也就是说曹操在担任济南相时不外是奏免了一部门贪赃枉法的官员并取缔了一些私行祭奠鬼神的勾当尚且“恐致家祸,故以病还”,其谨严若此试问他又怎么会因一点小事就杀死颇受灵帝宠幸的小黄门蹇硕的叔父?
“五色棒”事务如不美观真的发生过,应该是曹操身上的一个闪光点,为什么不单曹操对此只字不提连站在曹魏立场上著述的史籍《魏逝ⅱ《魏略》对此也没有任何记述?反而是地处偏远的吴人所作的《曹瞒传》言之凿凿如同乡眼所见?这自己就是一个值得思虑的问题。
纵上所述,我得出了“五色棒”事务是诬捏而不是史实的这一结论。
所以写这篇工具并不是为了推倒已有观点来哗众取宠,只是想提醒一下人们在研读历史的时辰应该具备起码的辨识能力,史籍上的记实不必然都是真实的,需要我们去粗取精有选择的领受。有句话叫作“尽信书不如无书”,小我认为很有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