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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管理吧 > (转)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     发新帖 
上述学者的认识,都是在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下,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的详细分析而得出来的。不过也有一些研究魏晋南北朝史学者不同意“魏晋封建说”,认为魏晋是封建社会由初期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代表性的论文有田余庆《秦汉魏晋封建依附关系发展的历程》(《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郑欣《三国时期封建社会的变革》(《历史论丛》,齐鲁书社,1981年)以及高敏的一些论文。
社会经济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整体经济、部门经济以及区域经济等。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西晋的课田占田制和北魏的均田制,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研究的热点课题。王仲荦认为,曹魏屯田的土地是因战争荒芜而属于国家的公田,屯田民是隶属性很强的农民,身份要比自耕农大为降低。屯田的国有性质决定了国家是最大的地主(《魏晋南北朝史》)。高敏认为,曹魏屯田制是对汉代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公田、官田的发展。曹魏的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前者系以兵士屯田,屯田的兵士称为田兵或佃兵;民屯的劳动者称为屯田客或屯田民。军屯的收获物全部上缴国家,而民屯实行四六分成(官六民四)租佃制度。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是,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赵克尧等指出,除军屯、民屯以外,曹魏还有士家屯田形式(《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林志华认为,孙吴屯田制虽然也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但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是豪族地主经济的一部分(《东吴屯田制探略》,《安徽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黎虎在《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和《略论屯田制的作用与地位》(《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第1期)等文中指出,研究者对曹魏屯田有评价过高的倾向。屯田的确对支援战争、安置流民乃至增加曹魏政权收入等方面起过很大作用,但当时最重要的经济基础还是州郡编户所代表的小农经济。西晋的占田制和课田制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学术界有四说。一是课田在占田之外说。吕振羽在《简明中国通史》中称:占田制规定,丁男占田70亩,课田50亩,共120亩;丁女占田30亩,课田20亩,共50亩。持此说者还有白寿彝和李剑农。二是课田在占田之内说。丁男、丁女共占田100亩,分别以50亩、20亩为课田,持此说者人数较多,代表人物是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三是占田与课田是互不相干的两种田制说。持此说者为高志辛,他认为,课田就是课佃,实质上是政府督课佃者耕种政府经营的土地,而且,由屯田到课田的转变只是政府经营的公田内部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涉及政府掌握以外的大量的民田(《西晋课田研究的剖析》,《魏晋隋唐史论集》第2辑)。赵向群、童超则持第四说。赵向群指出,税制说与田制说皆有不足之处,课田制既非税制亦非田制,而是和二者皆有联系的一种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它以人口和劳作为基点,体现出因民之力以使民的特点(《西晋课田法新议》,《西北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童超则认为,占田制既不属于授田制,也不属于限田制,而只是一种土地限额登记制度,是西晋政府通过登记全国土地而重新确认登记者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法,是对现存土地关系的合法化认定(《论西晋土地、田赋、劳动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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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田的来源也有两说。吕振羽、万国鼎主张占田即是政府将公田授田给农民,吕思勉也是持授田说的。另一说认为,占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之内的限田办法”(王天奖:《西晋的土地与赋役制度》,《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唐长孺在《西晋田制试释》一文中也赞成这种观点。万绳楠进一步阐明,西晋占田的数字为虚,课田之数为实,即课田是国家规定的必耕地数目,以之来满足国家的赋税要求(《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对占田的性质也有不同说法。唐长孺同意国有土地说。《西晋户调式的意义》一文提出:占田、课田的意义在于国家以最高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督课耕种,包括国有荒田和私田,而私人占有的土地也没有完整的所有权。与课田占田相适应的户调式,一方面既肯定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和荫庇户口的特权,也规定男丁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是一种国家义务(《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王仲荦也持此说,并认为占田制下农民负担的户调要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田租要比魏制加重一倍,只有力役由于国家的统一而有所减轻(《魏晋南北朝史》)。高敏则从“占”字的涵义角度,论证了占田从来就是私有土地的观点(《关于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黎虎认为,西晋占田制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实践和理论的总结、创新及其法典化。占田即是课田,但占、课无别并不意味着占、课相符,占田制是以法定的占、课不符解决以往漫无限制的占、课不符问题。因此课田的50亩在占田的70亩之内,不是另外的土地。占田的目的在于课田,课田的目的在于征收赋税(《西晋占田制的历史渊源》,《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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