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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管理吧 > (转)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     发新帖 
北魏均田制是学者讨论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一文认为,均田制实际上是一种前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具有氏族和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特点(《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唐长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一文认为,均田制是具有农村公社特征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下的农民是封建依附民(《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王仲荦的看法与唐长孺类似,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带有村社性质的封建国有土地制度(《魏晋南北朝史》第520—522页)。韩国磐则判定,均田制的性质属于封建土地国有制(《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孔令平《中世纪前期英国的田制与北魏均田制的比较研究》一文认为,北魏时期的均田制和希腊、罗马的城邦土地制度、西欧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一样,都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世界历史》1981年第5期)。赵俪生不同意均田制具有公社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二重性,认为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干预和妥协的产物。它对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有关均田制的一些辨析》,《文史哲》1981年第2期);高敏则认为,均田制是官府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授予直接生产者耕种,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数量向生产者课取租、调、力役的国有土地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均田制下的露田是国有土地,由国家控制授受,桑田是私有土地,只给初受田者,不在还授之限内,实为私有土地的代名词。北魏的均田令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详细的土地成文法,而且具有保护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双重性(《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第263页)。杜绍顺《北魏西魏的麻田为世业田质疑》一文论证,北魏和西魏均田制中的麻田都是还受之田,而不是世业田(《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王棣根据文书,具体考查了北魏均田制下授田的种类和数量,指出实际上受田数目远不及应受数目,而且随着国有土地的减少,均田制渐呈没落之势(《从〈邓延天富等户残卷〉看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山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关于均田制下的租税制度,唐长孺指出,课田是和征纳租调联系在一起的,露田、桑田、麻田,都是课田。露田身没而还,桑田视有余和不足允许买卖,因此世业课田是桑田,但在北朝,由于幽州属于以麻布充税的地区,故其世业课田是“桑田化”了的麻田。他还指出,均田制下的农民租调负担,比起三长制下按户征收的租调相对减轻,但总数却由于大家庭的分立而增加,同时,租调额的固化和轻化,是国家从豪强手中争取民众的表现(参见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和《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6—28页)。

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唐长孺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中指出,地主豪门的大土地所有制适应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始终是东晋南朝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制度。万竟君《东晋南朝庄园经济试探》认为,东晋南朝的庄园经济在客观上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开发,但不负担租税劳役,又兼并了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因而对社会生产也起到阻碍作用(《广西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郑欣的见解与此类似(《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庄园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蒋福亚《东晋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一文对东晋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的成因作了研究,指出当时的大庄园土地不是靠购买式兼并形成的,而是豪强地主强占山川林泽或凭借私人武装侵夺百姓田产的结果(《江海学刊》1992年第2期)。汤其领《东晋南朝世族地主庄园试探》一文具体考察了南朝大庄园的经营模式,指出它们具有宗法性日趋减弱、等级性逐渐加强、管理方式多样和间接经营多的特点(《苏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章义和《从谢灵运〈山居赋〉论六朝庄园的经营形式》一文指出,六朝时期地主庄园存在着集中、分散、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三种经营形式。这三种经营形式虽各有特点,但分散经营因为生产者积极性较高,而且它采取的分散租佃制形式符合中国地主封建制的发展,因此成为以后我国封建经济的主要经营形式(《许昌师专学报》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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