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五色棒”事务发生于曹操初入仕途担任洛阳北部尉瞬息.可是这一事务的记实却不是出自陈寿《三国志》原文,而见于裴松之注引《曹瞒传》。引文如下:“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县门摆布各十余枚,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后数月,灵帝爱幸小黄门蹇硕叔父夜行,即杀之。京师敛夡,莫敢犯者。 近习宠臣咸疾之,然不能伤,于是共称荐之,故迁为顿丘令。”应该嗣魅这一段描述十分出色,而这一事务也被后人拿滥暌姑作曹操“能臣”身份的证据之一。我却认为这一事务是出于诬捏,并非史实。
首先,我们来剖析一下这段文字。其一,文中记实“有犯禁,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这里就发生了一个疑问,一个国家的律法都是有明文划定,各级官员审理案件都要遵照律法行事,所谓“国有定律,平易近有常刑”,用此刻话来说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犯禁即遭棒杀又出何刑律?纵使曹操初入宦海年枪铝ⅱ,也不至于会视公门为己府、更国典作私刑吧?所以这一说法有点于理不合。其二,如不美观是战乱时代廉价行事犯禁夜行处以死刑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可曹操担任洛阳北部尉瞬息虽然东汉政局已然十分动荡,却还不是战乱时代,仅仅凭“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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